法律分析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的职务是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职领导成员。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的主要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
我国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等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另外,如果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到与会人员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干部考察组成员涉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法律依据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