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这个说法是不对的。符合条件的应该设立居民委员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
3、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
4、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