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如下:
一、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当双方的婚姻关系不合法时,可以撤销婚姻;
二、双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自愿离婚,协商一致后可去民政局离婚;
三、双方感情破裂、一方被宣告失踪时,可以诉讼解除婚姻关系;
四、一方被宣告死亡,婚姻关系自动解除;
五、现役军人无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其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六、男方不能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诉讼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婚的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