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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