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强迫女方结婚违法。
2、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一方被强迫进行登记的婚姻,可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该婚姻,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