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两地生活的这段时间内所获得的收益通常被视为是夫妻共有的财产。
这里的夫妻公共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取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的财产,这些财产将被归类为夫妻两人共有的公共财物。
夫妻双方对这些共同财产具有同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力。
同时,这样的制度也明确说明了,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必须要经过正式协议或者法律程序才能依法终止,而分居并不能直接消除或影响婚姻关系本身的存在。
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在此期间夫妻双方对于财产拥有特殊的分配预案,那么将会按照这份特别的协议进行处理;
反之,那些没有特殊协商的财产,在法律上会被默认为是夫妻共有的财产权益。《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