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城镇还是农村,家庭妇女的财产权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三十一条,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第三十四条,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