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裁判离婚是基于夫妻感情破碎,和小孩多大无必然联系。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碎,调解无效,应允予离婚。
3、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允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另一半者与他人同住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凌虐、抛弃家庭人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家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碎的情形。
4、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议离婚诉讼的,应允予离婚。
5、现役军人的另一半要求离婚,须得军人认可,但军人一方有重大犯错的除外。
6、女方在怀孩子期间、分娩后2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议离婚。女方提议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