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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2024-02-28 13:51:02 已帮助141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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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一)劳动仲裁机构独立性不够。
劳动仲裁机构在设立上没有行政级别,导致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类有多个劳动仲裁机构,相互之间不干涉,其性质既具有司法性质,又具有行政色彩,介乎两者之间,然而却没有公司的性质,所以说劳动仲裁机构没有独立的性质。这会导致多种国家力量对其管理,从而使得其立场不够坚定,不能独立的行使仲裁职能,也难以维护劳动者的真正权益。再者,仲裁人员在现实当中多由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人员兼任,其立场更加难以显示仲裁机构的公正性。
(二)仲裁中工会和用人单位代表职能不断退化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的增长,人们维权的欲望和知识也有了较大的提升,为适应这一趋势,劳动仲裁委员会也将工会和用人单位列入仲裁程序中来,但是由于仲裁机构的特殊性,没有独立的财政,人事等重要资源,使得其立场不够坚定,很大程度上受到劳动保障部门的影响,从而也忽视了工会跟用人单位代表,也由仲裁机构人员一方具有话事权。这种三方代表怎么能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剩下的只是一个空的程序,浪费人力物力,也使程序变的繁琐但却不能维护劳动者的权利,这显然已经违背了当初设立劳动仲裁机构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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