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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人的追偿

抵押担保人的追偿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车等财产作为自己债权担保的行为就叫做抵押担保,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我国法律对债务人相关的财产能否作为抵押物以及相关的抵押顺序是做了明确规定的。
2024-02-20 07:04:57 已帮助496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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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的追偿权
(1) 保证人已经向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保证人 的追偿权只有在保证人已经承担保证责任后才会产生。 保证责任的承担无论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还是届满后,  均不影响追偿权的成立。如果保证人未征得债务人同意, 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承担了保证责任的,则在债务履 行期满前不得行使追偿权。在限额保证中,保证人由于 只担保了部分债权,行使追偿权会影响债权人其他部分  债权的实现,因此,债权人往往要求在担保合同上限制 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时间。(2) 因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而使主债务消灭,即保 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使主债务人得以免除对债权人的债务负担。保证人因实际履行、代位清偿、抵销以及财产 被强制执行等使主债务归于消灭的,即可构成追偿权。 如果保证人虽然履行了保证债务,但并未使债务人免除 债务,则保证人不能享有追偿权。因此,保证人履行债 务后应及时通知债务人,如未及时通知致使债务人延期 履行自己的债务的,则保证人不能享有追偿权,而只能 依据公平原则请求债权人返还。(3)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须没有过错。一般情况下, 保证责任承担与债务人债务免除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追偿 权才能成立。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义务及时通知 债务人,若怠于通知致使债务人无过失地又向债权人履行 债务的,保证人丧失追偿权,但可以不当得利请求债权人 返还,债权人应予返还。如果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 怠于行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而作出大于债务人应 当承担债务范围的清偿,以及支出非必要费用,使得债务 人的债务范围扩大的,对扩大的部分,保证人丧失追偿 权,债务人有权在被追偿时对保证人提出抗辩。同样,债 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应及时通知保证人,如果债务 人违反通知义务,致使保证人无过失地向债权人重复履行 的,保证人可以行使追偿权,债务人不能免除补偿的义 务,但可以向债权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部分。(4)保证人须对保证责任的承担没有向主债务人赠 与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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