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你咨询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送审稿是怎么样的?“相对优势地位滥用”是纳入《
反垄断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进行规制,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议。一方面,德国、法国等适用《反垄断法》规制相对优势地位滥用问题,其分析思路和判断标准与支配地位滥用问题相似,后果是限制竞争而非竞争过度,符合《反垄断法》的立法本意。但另一方面,把相对优势地位纳入《反垄断法》这一做法背离现代产业经济学的“结构—行为—绩效”分析范式(SCP范式)的结构性要求。市场力量虽然是相对优势地位的考虑因素之一,但依赖性才是相对优势地位是否成立的关键因素,而依赖性的判断,与结构性不存在本质的关联。因此,日本把规制相对优势地位滥用问题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
送审稿明确规定:“相对优势地位是指在具体交易过程中,交易一方在资金、技术、市场准入、销售渠道、原材料采购等方面处于优势地位,交易相对方对该经营者具有依赖性,难以转向其他经营者。”可见,相对优势地位的产生,源于其他经营者对于经营者的依赖性,该款是送审稿对依赖性理论的认可,但是送审稿并没有对依赖性的判定给出具体标准。同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的视野下,以道德标准而不是经济标准判定相对优势地位的成立,很可能导致相对优势地位的认定泛化。基于此,建议对相对优势地位的判定予以限制,明确依赖性的具体判定标准,以增强该条款的可操作性和可预测性,更好地解决市场上的相对优势地位滥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