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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的界定

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的界定
贪污受贿是指企事业单位人员利用职权之便,侵吞挪用公款充当个人资产或者通过损害公共资产来提升个人资产,是为贪污;受贿是指企事业单位相关负责人利用自身职权,收受他人财物。惩治贪污、受贿犯罪,是我国现阶段反腐败斗争的重点,在刑法分则中将贪污贿赂罪列为专门一章,作为独立的类罪,对于加强国家的廉政建设,突出反腐败的打击重点,有效地遏制职务犯罪,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2024-02-20 23:23:32 已帮助47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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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
一是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即“非法利益”。比如,走私、贩卖毒品固然也能带来利益,但该利益已被刑法禁止。非法利益是当然的不正当利益。“非法利益”是从目的利益是否合法的角度而言的,故“非法利益”又可称做“非法目的利益”。从利益的非法性质及表现形式不同的角度看,非法目的利益有三种情况:第一种就是对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是非法的利益,比如走私、贩卖毒品等,这种利益的非法性是绝对的。第二种是对特定主体不具备某种获得利益的条件时获得的利益,利益的表现是能使财富积极地增加。比如某公司不具备上市条件但获得上市融资的资格,这种资格所代表的利益自身是法律所允许的,但对该公司而言就是“非法利益”。第三种是特定主体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非法得到减免,利益表现为通过消极减少付出而使财富间接地增加。例如,纳税人获得不合法地减免税款。后两种利益的非法性是对特事实上人员而言,利益本身是合法的,只是在特定场合变为非法。之所以要将后两种情况也纳入“非法目的利益”,就是因为对行为人而言,绝对非法与相对非法的后果是一样的,故应相同对待。以上是对于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的解释,希望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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