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符合一下条件时,宅基地使用权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他人经依法审批可申请使用该宗宅基地:
1、 经依法批准后,满两年未建设的;
2、 因户籍迁出、新申请宅基地等原因该宗宅基地不再使用的;
3、 宅基地位于规划复垦区,并以落实安置的;
4、 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符合以上条件第二条规定的,该宅基地使用权申请人需对原宅基地地上物所有权人进行合理补偿,补偿总额以地上物使用残值估价和绿植移栽费用的总和为限。
这其实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宅基地转让买卖”。由上所述可以看出,实际上转让买卖的并不是宅基地使用权,而是宅基地地上物的所有权,这是在签订相关转让协议时需要注意的,否则可能造成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