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条件:
1、为新参保职工办理补缴,即补缴首次参保之前漏缴的养老保险。
2、为有实际缴费记录的职工办理接续补缴,即补缴应缴而未缴养老保险。
补缴情形:
1、为新参保人员办理补缴手续;
2、补缴当年养老保险费用;
3、补缴距申请之月12个月(含)以上36个月(含)以下的养老保险费;
4、补缴距申请之月36个月以前的养老保险费。
补缴资料:
1、《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审核表》;
2、《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3、营业执照;
4、社会保险登记证;
5、企业财务报表;
6、职工考勤记录;
7、劳动合同;
8、工资发放单;
9、其它原始凭证。
补缴流程:
1、首先职工填写补缴申请表;
2、然后单位核实相关材料;
3、最后用人单位携带上述资料前往社保分中心办理。
【备注】:
1、补缴距申请之月12个月(含)以上36个月(含)以下的养老保险费需经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方可到社保分中心办理补缴手续。
2、补缴距申请之月36个月以前的养老保险费,需经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初审通过后,经市补缴会审小组审核通过,才能到社保分中心办理。
养老保险补缴过程问题回复
一、公司于2013年10月新招两名职工,由于公司内部问题,没有在当月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而是从2014年1月份开始为他们缴纳的。现可以为职员补缴之前未交月份的养老保险费用吗?如何办理?
【回复】:可以,贵单位情况属于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补缴费业务距应缴费不超过12个月,可到单位属地社保分中心办理补缴业务审核,审核通过即可在分中心办理补缴业务手续。
二、现打算为新职员补缴前几个月养老保险费用,不知需备齐哪些资料?咨询电话多少?
【回复】: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为新参保职工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时,应携带劳动合同书、考勤记录、工资台账、财务账簿及原始凭证等能够证明申请补缴期间与该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原始材料,详情咨询022-12333。
三、可以补缴3年之前的养老保险费用吗?如何办理?
事项名称:补缴养老保险
子项名称 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
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辞职辞退人员
实施主体 区县人力社保局
管理权限 区县人力社保局初审,市级人力社保局复核
设定依据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辞职辞退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32号) 第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辞职、辞退人员,应在解除聘用合同或辞职、辞退次月开始参保缴费,并在参保缴费6个月内办理连续工龄审定手续。
第二条 1993年1月1日以后解除聘用合同或辞职、辞退的人员,尚未参保缴费的,应从解除聘用合同或辞职、辞退次月起连续补缴养老保险费至办理参保登记当月后,办理连续工龄审定手续。其解除聘用合同或辞职、辞退前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第三条 1993年1月1日以前解除聘用合同或辞职、辞退的人员,尚未参保缴费的,可以自1998年1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其解除聘用合同或辞职、辞退前的工作年限不视同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申请条件 1.本市原机关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和辞职辞退
2.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