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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接受强制执行公证的条件

自愿接受强制执行公证的条件
为了是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相关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或逮捕等行为就叫做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执行者是必须经过相关的申请才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否则属于非法执行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一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而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2024-02-25 21:40:00 已帮助430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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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公证的条件
强制执行公证指的是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

(二) 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 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四) 《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依据:《公证法》第三十七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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