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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范畴内,当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若存在需要补充侦查的情况,便有两种途径,一是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二是由检察院自行展开侦查。
并且规定了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以二次为上限。
每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期限为一个月,所以当进行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时,最长时间就达到了两个月。
这一规定的意义在于,既能够确保对犯罪行为进行准确的打击,不放过任何一个犯罪者,又能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案件在侦查环节无限制地拖延下去,从而在法律程序上做到公平与效率的平衡。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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