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
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