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方式很多,如制造种种“理由”、“借口”,非法克扣证人的工资、奖金等;
将证人调往脏、累、苦的岗位工作或者借口将证人调离本单位;
给证人降级、降职、降薪;
对证人的提职、晋升及职称评定予以压制:
开除证人的党籍、公职或者予以解雇;
非法关押证人、组织批斗证人;
对证人或其近亲属进行骚扰;
等等,不论行为人采取何种方式,对构成本罪均无影响。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往往是行为人滥用手中的职权,假公济私。
同时,还有一部分是行为人没有利用手中职权而是出于打击报复的目的,对证人采用恐吓、行凶、伤害等手段进行报复。
这种具体行为如不能独立构成犯罪,可以本罪论处;
如能独立成罪,则应按相应的罪名定罪处罚。
打击报复证人罪打击报复证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可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打击报复证人情节严重的,为量刑上的考虑因素(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
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
手段恶劣的;
致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
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