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
其二,规定了符合尊重自我决定权的新型成年监护制度1。
与履行监护职责时尊重自我决定权一致的是,立法者根据私法自治的基本原则创设了《民法总则》33条2规定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意定监护是在监护领域对自愿原则的贯彻落实,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将来的监护事务,按照自己的意愿事先所做的安排{1}73。
成年意定监护规则是在监护领域对自愿原则的贯彻落实,但《民法总则》33条所表述的法律制度并不完整,就意定监护协议如何成立、意定监护如何启动、意定监护人职责如何确定等具体的内容,该条都没有明确规定3。
相对于日本的《关于任意监护契约的法律》(日本法上的“任意监护”文义上相当于中国法上的“意定监护”)有11条之多的条文构成,我们可以认为《民法总则》规定的意定监护仅为原则性规定。
因此,我们需要通过解释论来研究和明确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具体内容,进而将意定监护涉及的具体问题在编纂民法典分则或者制定相关单行法的过程中来进一步完成{1}74。
本文将立足于解释论的立场,结合老年人意定监护的实践,在现行法的框架下探讨成年意定监护法律关系的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