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人拥有下列权利:
1、转租权 公有寓居房屋承租人转租房屋,不需征得出租人认可,但应当在签订转租合同前书面告知出租人;未告知出租人的,出租人能够解除租赁合同。
2、转租金的确定权 房屋转租的租金,由转租当事人商量确定。
3、转让对房屋的承租权 公有寓居房屋承租人将承租权转让给他人,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有住住人的认可。
4、与有承租公房寓居权人的互换权 公有寓居房屋承租人交换使用各自承租的房屋,承租人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有住住人的认可。
5、承租人户名的变换请求权 公有寓居房屋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有住住人商量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换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有住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认可。
6、对出租人终止租赁关系的对抗权。 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公司、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拥有权、占有权、处罚权、收益权)归国家所有。目前居民租借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两类房均为使用权房。
2018-04-24 23:06:0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