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你所提及到的问题,并不牵涉“四川省生育条例可否具有溯及力”,而关键是该条例中牵涉的延长生育假的享受爱人没能进一步明确,以致产生象你提问中的那些歧义。rn 就这一点上,《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就限定的比较明确。如该条例第三十条明确限定: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限定生育娃儿的夫妻,能够得到下列福利待遇:rn
(一)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薪水,并计量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能够予以其他优惠待遇;rn
(二)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薪水、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rn 但四川省计生条例毕竟已经出台,因此,“新条例实施前生育但正在休生育假的可否享新条例限定的延长生育假”的问题,只能由该条例的释义中进行解释,或者直接向当地县级及以上的计生部门询问。rn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2018-02-21 16:04:5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