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可见,社会保险开户登记和参保登记的法定主体均为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代缴社保改变了社会保险登记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产生的无法理赔的后果应当由本公司自行承担责任。
2021-06-27 11:30:0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