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的数额通常情况下是累计计算,在可能涉及死刑的适用时,应严禁累计计算。这是因为:
1、《刑法》第153条关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累计计算应纳税额的规定可以看做是特别规定而没有施行于其他走私罪条款的效力。
2、将每次未达定罪标准的数额累计计算后达到定罪标准因而定罪处罚的,这正如将每次只是致人轻微伤的“累计计算”为轻伤因而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显然不能为人所接受。
3、即使每次均达到了定罪标准,因累计计算而适用了加重法定刑,这也如将多次致人轻伤的结果累计计算或者说折算为“重伤”,将多次致人“重伤”的结果折算为“致人死亡”,因而适用故意伤害罪(重伤)、故意杀人罪定
走私犯罪的具体行为多种多样,概括起来有如下几种:
(1)通关走私。
(2)绕关走私。
(3)后续走私。
(4)间接走私。
2020-11-06 03:55:2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