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检疫条例(2017修正)第八条内容

北京 - 大兴区 仲裁
1位律师回复

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北京 - 大兴区

植物检疫条例(2017修正)
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
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负责。

2020-08-02 16:01:31 回复
其他人都在看:
大兴区律师 诉讼仲裁律师 徐州诉讼仲裁律师 更多律师>
  • 徐州律师
  • 法律知识

法律咨询顾问 咨询我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 更多>>

法律咨询顾问 咨询我

第三条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 更多>>

法律咨询顾问 咨询我

第三条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 更多>>

我要提问

提交

猜你还想看

想获取更多诉讼仲裁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