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一周内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
2、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判决,否则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3、采取措施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主要有以下途径和作法:
(1)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解。《规定》第28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
(2)向被执行人了解。人民法院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可以传唤被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
(3)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有权向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公民个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4)通过搜查进行了解。被执行人拒绝按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有关财产状况的证明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的规定进行搜查。人民法院依法搜查时,对被执行人可能存放隐匿的财产及有关证据材料的处所、箱柜等,经责令被执行人开启而拒不配合的,可以强制开启。
4、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5、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
(1)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2020-05-13 13:59:5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