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执行综合组办理案件登记,经庭长审批后,交执行实施组执行。
2、执行综合组办理评估、审计、鉴定、拍卖和组织变卖工作,并对执行款物进行管理。
3、执行实施组接到案件之日起三日内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第一次到庭传票。
4、执行实施组了解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等有关情况,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如搜查、查封、冻结、划拨等决定,需要处理被执行人财产的,将材料转综合组。
5、实施组报批执行申请费的减、缓、免手续。
6、对于需要作出裁决、决定的、提出执行异议的、申请听证的,法院执行实施组在二日内将案件移送裁决组。
7、裁决组对于执行异议的案件,在十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听证的组成合议庭举行听证会,会后七日内作出裁定。
8、裁决组将裁定书、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
9、当事人对裁定、决定未提出复议的,由裁决组再将案件移送执行实施组。案件执行完毕后,实施组将案件材料收集齐全后递交综合组。综合组整理案卷,报批后装卷归档。
10、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的,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的案件,整理好材料三日内送上级法院。
要想根本解决“执行难”这一问题,还需要从多方面去改善,不仅是体制上需要完善,还需要加强对执行人员的监督,尽可能在民事诉讼执行流程的每个环节上得到把控。如果法律文书产生不出真正的效力,将会直接损害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将损害到法律的尊严。
2020-05-13 14:38:0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