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证据的“合法性”来审查,主要审查证据是如何形成的、是由谁提供或收集的,收集的方法是否正确,证据的形成与收集是否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具体地说就是要审查有关人员是否出于不良动机,提供虚假的证据;有关人员是否因生理上、心理上、认识上、表达上等原因,提供了不实的陈述;侦查人员收取证据的手段是否正确、合法,固定保管证据的方法是否科学等。
2、从证据的“客观性”来审查,就是要审查判断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与待证的案件事实是否存在着客观的内在联系,有什么样的联系,能证明案件中的什么问题,内容本身是否合理,有无矛盾,即证据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
综上所述,贩毒案件是比较严重的,如果被公安机关以上给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认为贩毒证据不足,可以退回去补充侦查,最多是两次。这里要注意,退侦是有次数限制的,达到两次的话,检察院通常是不对贩毒案件起诉,对于嫌疑人,应当立即释放。
2020-05-09 23:20: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