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案件中妻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为过失致人死亡。因为丙针对甲的不法侵害实施正当防卫超过了明显的必要程度,但其主观上不具有伤害致甲死亡的故意,其只要对其防卫过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尽管《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特殊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案件中小偷虽然为抗拒抓捕而与丈夫扭打起来,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但不属于严重暴力犯罪,因此不适用特殊防卫的规定。 因为妻子主观上不具有伤害甲的故意,是为了救助丈夫制止小偷,但是完全可以采取其他措施来制止甲,反而客观上造成了甲死亡的后果,所以妻子的行为应为防卫过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对甲的死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2019-11-11 01:21:2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