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法》第31条限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号)限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流程,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认可.超出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议解决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解决。”这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通常称之为 “辞工权”。劳动者行使辞工权时,只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即可一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需经过用人单位认可30天期满劳动合同正式解除。
2019-04-13 09:52:4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