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限定:“无固定时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限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而言,无固定时限的劳动合同并非“终身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限定,只要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能够解除劳动合同;但同时也不代表成了单位的“永久员工”就能够放任自流,如果严重违背规章规则或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导致损失,用人单位也能够根据法律限定或两方商定终止并解除劳动合同。
2019-03-21 00:21:5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