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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签劳动合同常用(范本9篇)

倒签劳动合同常用1

合同倒签是指合作双方在合同签订生效之前已经开始实际履行合同项目合作倒签合同有效吗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在合同履行完毕后补签合同的现象。
合同倒签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对于合同签订前的履行过程,由于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法律责任界定不清,容易产生法律纠纷,而一旦产生纠纷后由于证据难以取得,解决起来又比较困难,合同的事前控制作用无法体现,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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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签劳动合同常用2

所谓“倒签劳动合同”,就是有的用人单位在用工初期未跟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后来经与劳动者协商,双方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期限不是从签订之日计算而是从用工之日开始计算,劳动者也同意按该时间签订,对此应视为劳动者确认劳动合同期限已经涵盖未签劳动合同的时期,属于劳动者的一种追认,用人单位无需再支付二倍工资。仲裁委遂驳回黄X要求支付二倍工资差额部分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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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签劳动合同常用3

1、仔细从法理上考虑一下,合同是当事人关于权利义务的确定。并没有对其时间进行限制。所以,倒欠合同只要是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的。
2、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如上所述,具体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卷七。
3、对于你的问题,我的看法是:这个倒签的合同时对双方已经进行的民事行为的书面确认,而且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于该合同所确认的法律关系具有约束力。最高院判例对于倒签提单、倒签合同的问题都有所确认,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卷二1419页。
以上是对合同倒签有效吗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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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签劳动合同常用4

1、仔细从法理上考虑一下,合同是当事人关于权利义务的确定。并没有对其时间进行限制。所以,倒欠合同只要是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的。
2、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如上所述,具体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卷七。
3、对于你的问题,我的看法是:这个倒签的合同时对双方已经进行的民事行为的书面确认,而且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于该合同所确认的法律关系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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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签劳动合同常用5

合同倒签也称为事后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成立的方式。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劳动者提供劳动一段时间后又与劳动者补签了合同,而且合同的期限也往往会将前段未签合同的期间予以覆盖,即构成所谓的“倒签劳动合同”。
倒签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在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是双方合意的体现和对未来预期的承诺,一般不会给双方当事人造成损害,但却与劳动合同法要求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立法本意不符,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但根据相关规定,如果倒签行为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共识,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就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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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签劳动合同常用6

合同是当事人关于权利义务的确定,很多当事人在达成一致意见时,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合同履行完毕后倒签合同。只要倒签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倒签合同是不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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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签劳动合同常用7

倒签合同一般情况下是有效的,合同是当事人关于权利义务的确定。并没有对其时间进行限制。所以,倒欠合同只要是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倒签合同是指合作双方在合同签订生效之前已经开始实际履行合同项目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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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签劳动合同常用8

你好,倒签劳动合同的效力要看情况的。
劳动合同“补签”,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事后签订劳动合同,把合同期限往前移,签订日期为补签合同的时间。
劳动合同“倒签”,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事后补签劳动合同,将合同期限往前移,同时将签订日期写成劳动关系建立之初的时间,即签订日期造假,签订日期并非签合同当天的日期,而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开始的日期。
可见,“倒签”与“补签”之间最大的区别就在于签订合同的时间是写在真正签订合同之时,还是写在劳动关系建立之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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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签劳动合同常用9

倒签合同倒签合同是指合作双方在合同签订生效之前已经开始实际履行合同项目合作,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在合同履行完毕后补签合同的现象。尽管在某些情况下,双方当事人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实施相关合作事项,并未因倒签合同给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但倒签合同不仅与目前企业内控制度中关于风险防范的目标相悖,也不符合企业管理制度的要求,同时还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和经营管理风险,在实践中应当控制和避免倒签合同。

一、倒签合同的风险类别倒签合同存在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对于合同签订前的履行过程,由于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法律责任界定不清,容易产生法律纠纷,而一旦产生纠纷后由于证据难以取得,解决起来又比较困难,合同的事前控制作用无法体现,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如在施工合同中,存在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工程量变更等可能性,缺少合法有效的合同作为依据,争议将难以顺利解决。对于采购合同,可能因为标的设备的市场价格浮动或运输损失风险而发生争议,又无法出具相关合同证明,如适用合同履行地或货物交接时的市场价格,可能因市场价格浮动变化较大,导致企业经营付出更高的成本,损害企业的经济利益。(二)存在一定的管理风险。补签合同违反公司的合同管理规定,导致合同管理质量及效率的下降,扰乱企业正常的管理秩序。如补签合同使合同的生效时间迟于合同履行,但其他条款内容与正常签订的合同一致,导致合同的生效日期、履行期限及有效期限等有关期限规定产生逻辑上的冲突和混乱(如合同约定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而实际生效前,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等),同时也可能使合同的交货、验收、付款的时间及条件出现前后矛盾的情况等,这些问题都给合同的管理及履行带来了不良影响。(三)存在企业内控审计风险。公司在基本管理制度和内控管理流程中明确规定了项目管理流程以及合同的起草、审批、签订、履行等管理环节和流程,规定了合同管理相关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倒签合同无论是否给公司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都违反了公司内控管理制度和流程,导致内控制度的执行偏差或发生漏洞,应当避免发生。(四)存在财务信息失真风险。若不签订书面合同,则会影响财务部门的及时入账管理,在财务部门的成本、应付账款、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上无法如实显示项目相关的费用列支情况,导致会计信息无法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成本状况,形成企业会计信息失真,容易引发成本失控、决策失误等经营风险。

二、倒签合同的原因分析倒签合同大部分产生于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项目,而合同承办部门对合同管理的认识存在误区,突击实施项目管理,企业内部管理疏漏,投资计划安排滞后,合同审批时限延迟等是发生倒签合同的主要原因。(一)合同承办部门人员对合同的目的和意义认识存在误区,导致合同起草不规范、送审资料不完备、审批不及时。(一)主观上的。有的承办单位没有充分认识到合同的严肃性,不重视合同立项履行过程中相关审批程序的执行,仅把合同的签订及审批作为履行结算手续、对外付款的条件,往往在项目实施完毕后,进入履行付款手续时才想到签订合同,从而导致倒签合同现象的发生。一些车辆修理合同、零星采购合同、基建零星维修等零碎项目,因预见性、可控性差,合同发生的次数多、金额小,合同承办部门认为每发生一笔业务就办理合同审批会很繁琐,往往采用先履行、再集中签署合同的方法。(二)主观上的恶意规避。个别单位为了逃避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先实施履行行为,再签订合同。如先供货后签合同、先施工后签合同,形成既成事实性合同;或为了年内把单位预算资金计划消化掉,虚列项目,签订虚假合同,套取现金,形成单位的“小金库”。(二)合作项目的不可预测性、紧急性、偶发性,导致实施前来不及签订合同。一些应急项目时间紧迫,业务紧急,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就必须立即做出反应,采取应对措施,若办完审批手续再实施,势必贻误时机,给生产经营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或安全隐患,因此,这些应急项目实行“特事特办”或突击实施的方式,在业务完成后才通过合同对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出现了先实施后补签合同的现象。(三)企业内部管理疏漏原因,导致合同起草、审批、签订等环节延迟。有些合同项目由于企业内部业务管理松懈,没有按照内控制度流程的要求处理,未经调研、立项、设计、审批、施工、监理、验收等正常程序,导致合同延迟签订,影响了项目的正常实施进度。按照合同管理办法规定,合同一旦订立,双方就要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如果发生变更,就要签订补充协议,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而有的单位因事前准备工作不细致不严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边实施边变更设计方案,为了逃避补签合同及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就往往采取项目实施完毕后再签合同的方式。(四)经营生产的连续性与资金计划下达的滞后不匹配,导致合同无法及时确定。由于企业加快业务经营发展的需要,为了抢时间、争速度,早建设早见成效,许多建设项目往往需要提前开工建设。而项目计划一般在年初下达,而实际工程在上一年度的年底已经开始施工,造成整个项目以及配套投资项目合同的补签。同时,由于年初的计划满足不了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也会出现一些没有投资计划而又必须实施的项目。因此,即使已开工建设或已完成验收的项目,也只能待投资计划正式下达后再办理立项手续并签订合同,从而造成投资项目合同倒签。(五)合同审批时限较长,导致合同定稿签订延迟。一份合同从产生意向到最终结算,一般需要履行计划申报、资质审查办理准入证件、项目论证、招投标及项目谈判、立项审批、实施过程管控、结算等诸多手续,合同审批涉及部门较多、送审材料要求较高,若承办人员业务不熟悉,在合同立项及签批过程中由于任何一个环节的滞后,都会导致整个合同立项审批程序被延误,合同的倒签也就在所难免。

三、防范合同倒签行为的措施建议合同管理工作是内控制度执行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对合同实行全过程控制和管理,也是规范管理、严格执行内控制度的必然选择。合同管理应成为防范及降低企业经营风险的“守门员”,而不是出现法律纠纷时才冲锋陷阵的“消防员”。如何避免合同倒签,全面落实内控制度成为合同管理工作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建议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进行防范。(一)加强合同管理业务培训。加大对各子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合同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的培训力度,使其增强依法经营管理意识和重合同守信用意识,充分认识到规范签订合同对于防范经济纠纷发生、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性,熟悉合同法律知识、企业合同管理制度流程和相关工作要求,熟练掌握合同管理操作实务,进一步提高合同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二)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内控制度规范了经营管理过程中的诸多环节,是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合同管理制度是合同管理操作环节中应遵循的基本制度,两者是相互支撑的制度体系,缺一不可。在项目实施之前,务必按照内控制度和合同管理要求,依照项目管理程序,充分做好各项事前准备工作,规范签订相关合同。(三)区别项目分类办理合同。针对项目计划安排、项目审批程序等特点,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把合同项目划分为重大项目、常规性项目、应急性项目、零碎性项目。重大项目是指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超出各子公司授权权限的投资金额较大、涉及层面较多、影响范围较广,必须按照重大项目管理程序实施管理的项目,如重大投资、采购、战略合作项目;常规性项目是指按照企业年度、季度或月度常规下达计划实施的项目,如维护类项目;应急性项目,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预测的、须做出及时反应的突发性事件,如特殊物资采购类项目;零碎性项目是指企业生产经营工作实际中经常发生的较小金额项目和一些零碎项目,如小型维护工程设计、施工类、采购类项目。从风险评估的角度出发,应针对不同项目的性质和情况对合同管理分别采取相应的措施,合理调整优化项目管理流程和要求,尽量避免倒签合同的情况发生。对于重大项目,根据各级企业和部门的授权管理权限进行逐级上报审批,要求企业法律人员全程参与项目管理,跟踪把关合同的起草、审批、签订和履行过程,防范项目合作风险。针对签订时暂无法约定工作量和金额的合同,如工程设计、监理合同等,可在合同中预估工程量计算合同金额或约定费用结算原则和标准,待项目实施完毕后根据实际工程审计结果和合同约定及时结算合同金额。对于常规性项目,建议在项目实施前,应按照企业内控制度的要求,进行相应的立项、招标和合同的起草、审批、签订工作,以确定合同相对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合同付款条件、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对于经常性签订的常规项目合同,可以考虑通过“框架协议+订单或建议合同”的方式,在和合作方明晰约定合作基本原则和标准及权利义务的情况下,针对每个项目采取项目订单、确认单或简易合同的方式进行结算。应急性项目可分为两种:对于经常发生的、不可预见的,可根据项目的内容在年初由相关部门或单位组织招标,确定信誉好、服务质量高的合作方,签订框架协议,约定发生应急事项发生时的服务内容、方式、价格和结算方式,通过下发“订单”方式进行结算;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签订具体的合同,实行一事一签进行结算。对于不经常发生、不可预知的应急性项目,可按照应急项目的审批程序办理,在充分说明理由的前提下才可以考虑接受补签合同。对于零散性项目,可与合作方签订框架性协议,将易导致合同风险的主要条款进行约定,根据实际发生情况签订简易合同或通过“订单”方式进行结算。这样既有利于规范管理,又有利于保障企业利益。(四)优化合同审批流程。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企业合同管理工作环节中各个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合同审批效率,尽快完成合同审批,保证合同的及时签订。(五)定期组织检查考核。加强对合同管理部门和合同承办单位的管理,对合同管理工作中易出现纰漏失误的环节进行监督和指导,对随意倒签合同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考核,对规避监督管理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声明确认书致上海XX公司:贵公司因活动板房事项委托我方提供(在□择一打√选择)□产品□服务。我方在双方就该业务事项经口头协商后、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之前就已开展了该项业务并已实际完成了业务事项。为了结算该笔业务款项,我方现要求补签合同并声明确认如下:

1、我方与贵公司就上述业务事项所签订的编号为的《施工合议》系我方真实意思表示,截至本声明确认书签署之日,我方确认已实际向贵公司(在□择一打√选择):□交付了符合贵公司要求的合同产品。□提供了符合贵公司要求的合同服务。

2、我方声明,补签上述合议仅仅为了结算合同款项,除了尚未结算的上述合同款项外,我方与贵公司无任何合同争议纠纷。

3、我方承诺,决不会依据所补签的上述合议向贵公司主张任何民事权益。特此声明确认。合同产务提供方(签字盖章):日期:日XX业务承办部门核实情况:

1、上述合同业务进展情况属实。

2、上述合同产务已由我部门业务经办人员验收合格无质量问题。

3、除了尚未结算的合同款项外,该合同产务提供方与我公司无任何合同争议。合同业务承办人(签字)日期:年月日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签字):日期:2年月日业务隶属中心负责人(审核确认签字):日期:2年月日合同倒签的风险及其解决途径(-11-916:33:53)

标签:法律合同管理内控应急性计划资金内部控制制度是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生产经营业务活动时相互联系、相互监督的管理体系,是保证企业正常经营、防范风险所采取的管理措施。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是约束、规范企业管理行为的准则,是减少和规避风险的重大措施。在近几年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中,我们发现,尽管各单位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执行,但是,在内控制度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须加强和完善的地方,其中较为突出的一个问题是合同倒签现象,即合同的实际履行时间早于书面合同的签订时间。经调查,存在倒签现象的合同共4类,主要为:工程建设合同,修理修缮合同,买卖合同,作业、修井、测钻、压裂施工等勘探开发类合同。根据调查结果分析,无论从份数或金额,工程建设、勘探开发、修理修缮等3类合同是合同倒签问题发生的“重灾区”。

一、合同倒签可能引发的风险合同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重要的法律契约,是体现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书。倒签合同不仅与目前我们的内控制度中关于防范风险的目标相悖,也不符合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的要求,同时还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一)存在法律隐患。合同倒签,也叫“事后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成立形式,法律称之为“履行接受”。《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实际履行完的合同,因为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法律责任界定不清,容易产生法律纠纷,产生纠纷后由于证据难以取得,解决起来又比较困难,合同也失去了事前控制的作用。(二)损害油田的经济利益。合同双方在实际履行完毕后,如果因价格发生争议,又无法出具相关证明,那么就会适用《合同法》的任意条款──适用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而这种市场价格有可能远远高于双方通过谈判可以取得的价格。目前市场价格浮动变化较大,物价呈持续上扬态势,而行政部门的价格调差文件往往到1月、11月份才下发。因此,如果1月份以前已实际履行完毕的合同,在11月份以后再签书面合同,就有可能按照新的价格进行结算,这必然导致油田成本的增加,损害油田的经济利益,这也是油田许多工程建设类及维修类合同工程早已完工而施工企业迟迟不签订合同而等到年底才突击签合同结算的一个重要因素。(三)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不签订书面合同,财务部门不能入账,在财务部门的成本、应付账款、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上就不能及时显示,因此无法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成本状况,易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从而引发成本失控、决策失误等巨大的经营风险。(四)扰乱企业管理秩序。年底下达的大批资金计划,超出了正常调整和补充的范围,许多单位为了赶在年底之前把计划资金消化掉,或清理年内因计划资金不够、计划未下达等原因未结算的合同,签订大批合同。为了赶时间,合同立项审批和履约结算手续几乎同时进行,造成年底突击花钱和结算现象,不仅从程序上不符合规定,同时也造成了各专业会审部门和合同管理部门工作量的急剧增加,扰乱了正常的工作管理秩序,同时也使许多合同的审查质量降低,损害企业经济利益。

二、合同倒签的原因倒签合同大部分产生于与生产密切相关的生产急需项目,而对合同管理的认识存在误区,投资计划、外委计划滞后,合同办理过程中手续复杂是发生倒签合同的主要原因。原因一:对合同的目的和意义认识存在误区。检查中发现,因主观原因发生的倒签合同占一定的比例。(一)主观上的。有的单位没有充分认识到合同的严肃性,仅把合同的签订及审批作为履行结算手续、向外付款的条件,不重视合同立项履行过程中相关审批程序的执行,这种情况在年底技术服务合同的挂帐结算上尤为突出,从而导致倒签合同现象的发生。例如:有的单位的项目承办部门往往在项目实施完毕,进入履行付款手续时,因为按照规定不签合同无法对外进行付款,这才想到签合同的问题。有的单位因事前准备工作不细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边实施边变更设计方案,按照合同管理办法规定,合同一旦订立,双方就要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如果发生变更,就要签订补充协议,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为了逃避补签合同及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就往往采取项目实施完毕后再签合同的方式。有的单位因预算工作不到位,年初对本年度将发生的项目未进行合理的估算,往往到1月份以后才能确定全年的资金计划,导致一些项目12月份才开工,年底才签订合同。车辆修理合同、零星采购合同、基建零星维修等零碎项目,因预见性、可控性差,合同发生的次数多、金额小,合同承办部门认为每发生一笔业务就办理合同审批会很繁琐,往往采用先履行、再集中签署合同的方法。(二)主观上的恶意规避。个别单位为了逃避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先实施履行行为,再签订合同。例如先供货后签合同、先干活后签合同,形成既成事实性合同;或为了年内把单位资金计划消化掉,虚列项目,签订虚假合同,套取现金。原因二:油气生产的连续性与资金计划下达的滞后不匹配。按照目前的管理制度,外部合同、外委项目应全部纳入预算,实行计划管理。各单位以项目执行计划为依据填报合同立项审批表。合同立项须在项目执行计划下达后两个月内进行,过期立项须重新申报计划。变更计划项目,原计划作废,需重新提报计划。对无计划合同项目,规划计划部门不予办理立项审查手续。但是,由于油田油气产量长期处于被动局面,油气生产单位为了抢时间、争速度,早出油气,许多新井项目往往提前开钻或进行其他施工。例如:勘探开发第一批计划一般在当年2-3月份下达,而实际钻井在上一年度的年底已经开始施工,造成整个钻井以及配套投资项目(如地面投资项目)合同的补签,每年审计检查时都会查出类似的问题。同时,年初的计划满足不了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也会出现一些没有投资计划而又必须实施的项目。因此,即使已开钻或完钻投产的项目,也只能待投资计划正式下达后方可立项并签订合同,从而造成投资项目合同倒签。原因三:生产过程中的不可预测性、紧急性、偶发性与复杂的外委项目审批程序之间存在矛盾。油田的生产单位多是24小时不间断生产,油水井一旦发生问题,就必须立即上措施;供电线路、混输泵、油气管线、生产车辆等生产设施一旦出现故障,就必须立即组织抢修。地面维修方面,因管线打孔,为保证正常原油输送,必要时需紧急更换某一段集输管线或单井管线现象。在测压、验封等作业过程中发现油层位漏失严重以及套漏,应急项目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就必须立即做出反应,采取应对措施,若办完审批手续再实施,势必贻误时机,给油田生产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或安全隐患,因此也出现了先施工后补合同的现象。原因四:合同审批程序复杂。合同审批涉及部门多、程序复杂也是合同倒签的因素之一。前线单位距局机关比较远,如河口采油厂距油田机关5公里,往来耗时多,有时还会遇到局相关职能部门审查人员开会、外出办事等情况,这些因素都会影响合同审批的效率。一份合同从产生意向到最终结算,一般需要履行计划申报、资质审查办理准入证件、项目论证、招投标及谈判审批、立项审批、履行反馈审批、结算等诸多手续。在合同立项及签批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不通畅,都会导致整个合同立项审批被延误。因此,合同的倒签也就在所难免。

四、合同倒签的解决途径合同管理工作是内%b《》出自:XXX请保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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