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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北申请人的答复

行政复议的北申请人的答复书如下: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答复书》

答复人:_________________(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职务: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被答复人:_________________(申请人和第三人)

被答复人因服答复人于___ 年 ___ 月 ___ 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针对被答复人的复议申请书,作如下答复:_________________

一、

二、

三、

……

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

(答复机关印章)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附_证据、依据和有关材料

使用说明:

“行政复议答复”,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拟制的。被申请人应在收到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及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口头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此答复及其有关附件。

“答复人”,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即复议申请书中的被申请人)。“被答复人”,为提出复议申请的申请人和经复议机关批准参加复议的第三人。

“答复人”的答复,要针对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要求和理由,指出其陈述的事实和引用的法律依据等方面的问题和错误,然后再说明事实真相和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适用法律上程序上的正确性。

行政法相关问题,在线免费法律咨询为您解答。行政法是调整行政组织、职权,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使行政职权的监督等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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