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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设计千万骗局 依法撤销讨回公道--马君律师

{子问题开始}精心设计千万骗局 依法撤销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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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问题开始}【案情简介】

王某强与李某某系朋友关系。2016年,王某强与李某某共商合伙投资。同年9月,王某强、李某某与案外人赵某娟等人共同投资长沙某某工业园地产项目。在该项目中王某强与李某某各筹集资金200余万元投入项目,不久后因投资没成功,各方共同退出投资项目。赵某娟以在银行做过桥业务、在会计事务所做验资业务为由将王某强与李某某的投资款转为其借款留下,后李某某又继续筹资借给赵某娟,前后共计1000 万元。后赵某娟向李某某出具4张借条,借条总额1000万元。

2018年3月15日,王某强与李某某签订《双方协议书》,明确约定:甲方与乙方在自愿、平等的条件下集资1000万元进行投资,其中王某强个人承担了300万元的融资金额,李某某在其亲朋好友的协助下承担了700万元的融资金额。现在因投资失败,造成双方共同亏损1000万元,由于投资额度的不同,王某强现愿意补偿李某某300万元,以弥补乙方的损失。

{子问题开始}【本诉、反诉纠缠 针锋相对 真伪难辨】

{子问题开始}1{子问题开始}、2018年10月18日,李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强偿还因投资失败造成损失1000万元中的300万元及利息。

{子问题开始}2{子问题开始}、王某强在收到法院诉讼材料后,找到马君律师,马君律师了解情况后,帮助王某强提起了反诉,要求撤销王某强与李某某于2018年3月15日签订《双方协议书》,并由李某某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子问题开始}【庭审过程】

庭审中:

1、本诉的李某某向法院出具了《双方协议书》、对账单、借条、账务明细等证据,拟证明王某强应当向其偿还欠款的事实。

2、反诉的马君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双方协议书》、借条、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讯问笔录等证据,拟证明王某强系在被欺骗、存在重大误解且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子问题开始}【争议焦点】

1、王某强主张撤销《双方协议书》是否能够成立?

2、关于王某强的撤销权时候发消灭的问题?

3、王某强是否需要向李某某支付补偿款300万及其利息?

{子问题开始}【法庭辩论】

{子问题开始}一、关于王某强主张撒销《双方协议书》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撒销。

1、根据《双方协议书》内容记载:现在因投资失败,造成双方共同亏损1000万元,由于投资额度的不同,王某强现愿意补偿李某某300万元。该双方协议书的订立基础与履行条件意思明确,即双方确已亏损1000万,王某强才需向李某某补偿300万元。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知李某某向赵某娟出借了1000万元,赵某娟亦就借款事宜向李某某出具1000万元债权凭证,从事实表象上看可知王某强与李某某共同享有对赵某娟的债权,可随时向赵某娟主张权利,故客观上没有达到《双方协议书》订立基础条件即双方共同亏损1000万元。

2、李某某在公安机关询问中陈述赵某娟可能还欠300-400万元,故李某某实际收回了涉案1000万元大部分投资款,即使赵某娟所欠的300-400万元成为不良资产不能收回,王某强与李某某也没有共同亏损1000万元。因此李某某在签订涉案《双方协议书》时并未将该情况如实告知王某强,李某某欺骗王某强的主观过错明显,致使王某强陷入双方投资亏损1000万元的认识错误,从而做出弥补投资亏损的不真实意思表示而签订涉案协议。因此,王某强有权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双方协议书》。

{子问题开始}二、关于王某强的撤销权并未消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微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撒销权。本案中王某强于2018年3月15日与李某某签订《双方协议书》,王某强在一年之内向本院提起撤销之诉,且李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王某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享有本案撤销权的具体时间,故对于李某某提出王某强丧失主张撒销涉案《双方协议书》的权利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子问题开始}三、王某强无需向李某某支付补偿款300万及其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李某某基于双方之间签订《双方协议书》,主张王某强向其支付补偿款300万元及利息,因该《双方协议书》已被依法撤销,对王某强和李某某自始不发生法律约束力,故对于李某某主张王某强向其支付补偿款300万元及利息的诉求,于法无据,依法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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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问题开始}【法院判决】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王某强与李某某于2018年3月15日签订的《双方协议书》;

二、驳回李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由李某某负担。

{子问题开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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