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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被申请人向申请人

ask****238 河北-沧州 司法鉴定咨询 2020.01.08 14:29:27 302人阅读

您好!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资,申请人不服已经起诉,被申请人期满不起诉,此时,裁决书是否可以被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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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河北-石家庄 咨询解答:34167条

裁决书没有生效,不能申请强制执行

2020-01-08 17:33: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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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劳动争议仲裁被申请人能得到申请人的证据。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限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议的主张有职责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隶属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受不利后果。争议处置中牵涉证据形式、证据提交、证据交换、证据质证、证据认定等事项,本规则未限定的,参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限定执行。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限定》(法释〔2001〕33号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七条限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能够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期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无论是在仲裁庭上出示证据,进行质证,还是开庭前进行证据交换,当事人两方都会得到另一方的证据。

2020-09-30 23:12: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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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00856386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河北-沧州 咨询解答:68313条

不可以的

2020-01-08 18:12:00 回复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向有管辖全的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第十七条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设区的市的仲裁委员会和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八条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3.在仲裁时效内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您好,针对您的怎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向有管辖全的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第十七条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设区的市的仲裁委员会和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八条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3.在仲裁时效内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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