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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下,我有个股权投资,到期两年一直不回款,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具体情况吗?

ask****118 上海 股权咨询 2019.12.30 16:34:25 303人阅读

你好,我想咨询下,我有个股权投资,到期两年一直不回款,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具体情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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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咨询解答:2702条

被公安机关立案了吗?没立案不一定属于非吸犯罪,是否属于犯罪不以是否到期是否回款为标准,而且股权投资是没有期限的,而且非保本的,所谓到期回本是债权投资的特点。

2019-12-30 16:54: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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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95422583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咨询解答:19244条

目前项目方有进行具体沟通么,有无具体兑付方案

2019-12-30 16:36:08 回复
地区:上海-黄浦区 咨询解答:3951条

要看你们合同是如何约定的,股权投资没有保底利息的,否则就是明股实债。

2019-12-31 09:57:46 回复
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咨询解答:2353条

你好,如果是投资,有可能会有投资失败的的风险。

2019-12-30 23:00:24 回复
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53494条

不一定,要看具体案情可以委托律师诉至法院返还

2019-12-30 22:10:51 回复
地区:上海-徐汇区 咨询解答:700条

这要看公安有没有定性,如果没有就要看你们的合同是怎么约定的,属于投资还是什么性质

2019-12-30 17:58:38 回复
地区:上海-静安区 咨询解答:452条

您好,我们需要了解一下您案件的一个具体情况,稍后会给您回个电话。

2019-12-30 16:38:44 回复
地区:上海-静安区 咨询解答:2278条

你好,要看案件的具体情形,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也可以走民事诉讼

2019-12-30 16:38:03 回复
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咨询解答:678条

这个需要在进一步了解详细情况后才可以判断,有需要,可以来电。

2019-12-30 16:37:27 回复
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咨询解答:16991条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可以向公安报警,报警解救不了再考虑去起诉,谢谢

2019-12-30 16:37:12 回复
地区:上海-黄浦区 咨询解答:3161条

请问合同上是怎样约定的呢?
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具体情况吗?

2019-12-30 16:36:51 回复
地区:上海-静安区 咨询解答:864条

个,法律途径分析,案件方向预判,维护当事人利益,减少委托人损失

2019-12-30 16:35:42 回复
地区:上海- 咨询解答:26944条

具体情况是怎么样的,是在什么地方,这个需要看情况的

2019-12-30 16:35:18 回复
地区:上海-徐汇区 咨询解答:599条

你好,具体什么情况,可能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19-12-30 16:35:12 回复
查看其他9位律师回复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前只有律师才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以考虑委托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认真了解整个案件的具体经过以及了解其对公安机关的口供等。律师会见后对犯罪情节做出判断并及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申请取保候审;如果案件移送到了检察院、法院的话,辩护律师可以去检察院、法院阅卷,调取侦查机关所指控的本犯罪嫌疑人及其他同案犯的口供、书证、物证等相关证据,做深入研究后拟定好辩护方案,开庭的时候确定好为被告做无罪、罪轻、减轻、免除刑罚或者缓刑的辩护,维护被告的最大权益。如果你还有不清楚的,可以直接联系我,点击我头像,获取我的联系方式,我是申律师,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
1、从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营,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者用于单位或个人拆东墙补西墙,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2、从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来看,如果单位有正常的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时具有偿还能力,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则定集资诈骗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特别要注意的是: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也就是说,若办案机关调查的结果或涉案人员提交的证据证明,涉案人员吸纳的是自己的亲友,或者单位内部成员,而非通过社会公开宣传方式向上述范围以外的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的,则公安机关将不作刑事立案,已经刑事立案将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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