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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股东抽逃资金,那么抽逃出资数额巨大的最新认定是

殷** 河南-周口 公司经营纠纷咨询 2019.11.24 08:54:40 466人阅读

朋友开了一家公司,我为了支持朋友创业,拿出资金来入股,但是最近有人传播假消息说朋友公司要倒闭了,造成部分股东抽逃巨大的资金造成公司经营困难,朋友准备起诉部分股东,那么抽逃出资数额巨大的最新认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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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认定数额巨大的标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019-11-24 08:56: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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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四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019-11-24 08:55: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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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认定数额巨大的标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四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2020-09-30 19:30:31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抽逃出资罪中多少为数额巨大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对抽逃出资罪客观要件的具体情形如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等的具体标准没有作统一规定,各地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是按照高级人民制定的标准执行,各地执行的标准也不尽相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1年4月联合颁布实施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关于抽逃出资罪的追诉标准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股东履行出资的责任后,有抽逃出资的行为,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抽逃注册资金表现形式:
1、在公司的财务记账凭证上,借方以“其它应收款”记录,而贷方以“银行存款”记载出资的“移转”。若股东并没有公正、合理地向公司支付所转移资金公平的对价,则可认定为股东抽逃了对公司的出资。
2、在公司财务记账凭证上,借方以“长期投资”记载,贷方则以“银行存款”反映股东出资的“移转”。这种财务记账形式就是在《资产负债表》上“资产”项下以公司对外“长期投资”的形式将其出资转到股东所有或控制的公司之中,从而实现出资的抽逃。
3、在公司财务上不记账,即公司“银行存款”项下账面上的公司注册资金并未减少,而实际资金已被划转给股东,因此在《资产负债表》上“资产”项下“流动资产”科目中“银行存款”只是一个虚假的夸大数字。
抽逃注册资金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根据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一旦履行了出资义务,股东出资的财产即转为公司财产,股东抽逃资金实质上是不法侵占公司财产。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确定,股东应当在抽逃出资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1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1条之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3、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9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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