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犯罪,《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犯该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里的“虐待”是指行为人对被监护、看护人进行殴打、捆绑、谩骂、恐吓、强制限制自由、凌辱人格、强迫吃安眠药等方法,从肉体和精神上折磨、摧残的行为。情节恶劣,主要表现为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 虐待频率高,虐待患病者、残疾者,造成被害人伤亡或精神抑郁等。
轻者三至十年有期徒刑,重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行为人骗邻座乘客喝下安眠药后趁其昏迷不醒将财物拿走,表面看来属于秘密窃取,但实际上行为人通过骗喝安眠药的方式,使得被害人丧失了保护自己人身、财产安全的能力,属于抢劫罪中被害人不能反抗的情形,故此种行为构成抢劫罪。此外,虽然此种情况下行为人实施抢劫并不为周围乘客知晓察觉,也不会立即形成恐慌,但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在运营中的公交工具上抢劫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暴力劫财的行为,无论其具体的抢劫手段是公开还是秘密的,无论其行为是否被他人察觉,均可构成在交通工具上抢劫。这主要是基础公共交通工具对于社会公共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故刑法给予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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