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传销组织的中层人员问题解答如下, 除了组织者、领导者和一般参加者之外,在组织中,还有处于中间层级的人员。对于中层人员,应否定罪处罚,存在分歧意见。有观点认为,《刑法修正案
(七)》的组织、领导活动罪,其打击范围仅限于组织、领导活动的极少数人,是组织金字塔结构的顶层人物,中层人员不属于刑法打击对象。也有观点认为,中层人员是组织的骨干分子,直接推动组织膨胀发展和违法活动的开展,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文认为,司法实践中,对于组织的中层人员,应根据其主观心理态度、客观行为表现和在组织、活动中所起的实质作用,予以区别对待。对那些不仅加入组织的态度是积极主动的,而且实施活动的态度也是积极主动的,其主观心理态度通过其加入组织和实施活动的行为表现出来,且实施活动具有策划、决策、指挥、协调等行为特征的中层人员,应视为活动的领导者,以领导活动罪定罪处罚。对那些被诱骗、被胁迫而加入组织,且在活动中消极应付,虽然处于中间层级,但其敛取财物数额不大,个人实际累计计酬相当于自身缴纳入门费的;所发展参与人员为数不多,且未造成其所发展人员倾家荡产、生活无着后果;在活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违法犯罪行为中起次要作用的中层人员,应视为一般参加者,可不以犯罪论处,予以行政处罚和教育。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组织是一种“金字塔”型的销售模式,因而对犯罪嫌疑人的组织、领导行为的确定较困难。通常意义上,在组织中除了最底层的销售人员,其他层级的人员都存在组织领导行为,但是刑法的立法本意并不是要打击所有的人员,因此正确理解组织中的组织、领导行为尤其重要。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所谓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活动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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