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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法无此明文规定,即不能从重处罚。
一、刑事自诉案件的现状:
1、公安不愿受理;
2、法院受理了,公安机关如何配合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实行监管,法无明文规定,形成事实上监管与审判脱节。换句话说,跑了就跑了,没人管。
二、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刑事自诉案件,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1)立案审查阶段。《关于执行lt;刑事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8条规定,在立案审查时,有被告人下落不明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2)审理阶段。《解释》第204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法律并未赋予人民法院负责查清被告人下落促其归案的义务,况且查找并促使被告人归案需要投入一定的警力和物力,采取一定的侦查手段,而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并不具有侦查职能,从客观上讲也无力承担被告人归案的责任。
自诉人更难以承担被告人归案的责任。作为公民个人,不能非法行使侦查权采取侦查手段,只有提供线索,配合协助司法机关查找被告人下落,但在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不正式介入的前提下,单靠自诉人个人力量难以承担被告人归案责任。
2019-10-21 17:26:1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