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影楼拍照不给底片违反了诚实、守信、公平的原则,属于“霸王条款”,即使有消费者签字同意也不能改变其本质,消费者遇到这类情况可以拨打12315热线投诉。对于底片,影楼未经顾客同意,不能保存或销毁顾客肖像,应移交给顾客,且不应额外收取底片费。照片底片著作权的归属。人像摄影与其他摄影作品一样,是“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应属有著作权的作品。摄影厅为顾客拍摄照片,实际上是受顾客委托而创作摄影作品。
顾客同影楼的关系,应属于民法中的承揽合同关系,因承揽合同关系产生的照片,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委托创作作品。著作权法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因此,在甲乙双方未对写真集著作权归属进行约定时,著作权归乙所有。乙可以依法行使其著作权。但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于个人写真集涉及甲的肖像权,因此如乙营利性使用个人写真集的,应事先取得肖像权人即甲的同意。
底片大多数是用了处理后期的,底片当然不如处理过的照片好看,如果底片外流会损害他们影楼的声誉,给消费者造成这家影楼技术不好的印象,基本上就是这个原因,如果这家影楼私自适用你的照片进行商业活动,当然就是违法的了。拍婚纱照底片归谁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因而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1、具有独创性
2、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3、是智力创作成果。按照上述规定,婚纱照符合这三个条件,属于摄影作品。因为从影楼拍摄过程看,拍摄者要对被拍摄者的形象进行特殊处理,有时还需要对不同细节进行艺术加工,融入了拍摄者一定的智力劳动,因此,拍摄者对婚纱照是拥有著作权的。国家版权局在《关于对影楼拍摄的照片有无著作权的答复》中规定:“顾客与影楼的关系,属民法中的承揽合同关系”。因此,由顾客支付服务费用,影楼提供专业服务完成的照片及其底片,属于著作权法第十七条关于委托创作的规定。该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所以,如果该消费者在拍摄前没有与影楼就底片的著作权归属作出约定,底片的著作权就属于影楼所有。基于这样的法律规定,律师建议签婚纱照拍摄合同的时候,请务必尽量约定拍摄细节,约定拍摄的数量,以及超出拍摄数量以外的版权归属谁,后期修片的具体数量,并可签订超出修片数量的具体价格,约定拍摄过程中的可能另外产生的费用问题,比如婚纱服装是否提供,道具是否免费提供,以及化妆是否存在另外购买产品等,只要消费者细细把关就不难看出其中的破绽,或者随同拍摄过婚纱照有经验的好友一同前去,可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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