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一定要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会裁定驳回申请。是否采取保全措施,应在收到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 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提起离婚诉讼,否则将会解除保全。提供的担保的数额相当于请求保全的财产数额。但是情况特殊的,人民也可以酌情处理。 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因此,要想财产得到继续保全,在责令追加担保时,应及时追加。
为防止在民商事纠纷诉讼过程中对被申请人错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进而造成被申请人经济损失,人民法院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以下称“《民诉法》”)相关规定,要求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担保。
诉讼财产保全中常见的担保形式有物的担保、现金担保、第三方提供的信用担保等。近期,保险公司也逐渐以推出与诉讼财产保全相关的保险产品方式间接参与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中。
人民法院裁定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提供的担保可以是银行等保证人的担保,也可以是实物担保或者是无形财产权等权利的担保,不同的担保方法可以互相取代。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担保财产的价值或担保金额不应低于被保全财产的价值或金额。财产保全是为了使今后的判决有实现的物质基础。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供担保,担保的数额又与案件争议的数额相当,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将来生效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能性,已经达到了让今后的判决有实现的物质基础的目的。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同样达到了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目的,所以,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原来被告的财产保全就失去了其继续存在的价值,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最高人民法院
想获取更多行政类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