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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哥从小就不学好,从来不听爸妈的话,初中毕业就出去打工了,不知道从什么时候起染上了赌博的恶习,他经常出入赌博场所,有一次赌博被警察抓了起来请问入罪解释是怎么办?
近年来,刑事司法解释出现了一种新的现象,即在明确财产类犯罪的入罪数额基础上,当具有特定情节时,数额减半可以入罪。以盗窃罪为例,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3年盗窃解释》)第2条规定,具有“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1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等8种情节时,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该解释第1条入罪数额标准的50%确定。紧随其后于2013年11月出台的“两高”《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3年抢夺解释》)第2条、第3条,采取了与《2013年盗窃解释》类似的规制方式。 有观点认为,通过司法解释人为降低有关犯罪的数额标准,有“司法解释入罪化”之嫌,“以加强人身危险性在犯罪评价体系中的地位而削减客观不法行为地位的做法”,可能导致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虚无化{1};将前科等情节作为入罪的评价标准,违反了客观主义刑法立场,折射出我国社会治理的过度刑法化{2}。
近年来,刑事司法解释出现了一种新的现象,即在明确财产类犯罪的入罪数额基础上,当具有特定情节时,数额减半可以入罪。以盗窃罪为例,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3年盗窃解释》)第2条规定,具有“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1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等8种情节时,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该解释第1条入罪数额标准的50%确定。紧随其后于2013年11月出台的“两高”《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3年抢夺解释》)第2条、第3条,采取了与《2013年盗窃解释》类似的规制方式。 有观点认为,通过司法解释人为降低有关犯罪的数额标准,有“司法解释入罪化”之嫌,“以加强人身危险性在犯罪评价体系中的地位而削减客观不法行为地位的做法”,可能导致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虚无化1;将前科等情节作为入罪的评价标准,违反了客观主义刑法立场,折射出我国社会治理的过度刑法化2。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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