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个人不得设立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不得经营金融业务。因此,各级人民银行无权批准设立个人或合伙性质的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只能批准成立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合作金融组织,并以集体经济自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对已经开办的个人和合伙金融机构,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必须清理和撤销。在清理和撤销过程中,当事人诉至法院的,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的过错原则,有关的人民银行审核不实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你院请示中的人民银行南阳市支行在“南阳市商业信用社”成立申请表上署了“情况属实,同意上报”的审核意见,尔后,又向南阳市工商局出具了“此有南阳市商业信用社已在我行存有股金10.01万元”的证明。如果人民银行南阳市支行证明的情况属实,该行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只将信用社在该行所存的股金退回信用社参与清偿。如果该行证明的情况不实,应当承担审核不实的责任,以该行的自有资金10万元参与“南阳市商业信用社”的清偿。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要想知道合伙经营债权债务如何解决,就要先了解如果权利人一方拒绝接受债务人一方履行,债务人可以向公证机关申请提存,提存后,视为债务人已履行。提存的财产发生毁损、灭失等情况的,该风险由债权人一方承担。提存期间,提存财产产生的孳息归债权人一方。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应当优先清偿有担保的债权。各个债权人均无担保时,按照查封、扣押的先后顺序清偿。债务人如果是企业法人,财产不足清偿所有债务时,权利人可以申请其破产。
想获取更多债权债务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