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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与无权代理人签定了合同,合同中订有定金条款,并且代理人也收取了定金。当本人拒绝追认合同,导致合同无效,是否适用合同中的定金罚则?《合同法》第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主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合同的履行应当以合同的有效为前提,当合同无效时,是否还适应该定金罚则?
定金条款是合同的一部分,本人拒绝追认导致合同无效,定金条款也就无效。所以不适用定金罚则,应当进行返还。
同意姚的说法
个人认为合同无效时,不适用定金罚则,应当进行返还。
如果是接受定金一方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需要双倍返还定金如果是支付定金一方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则已经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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