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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伪造货币被抓,伪造货币罪法条及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牟* 云南-文山 银行纠纷咨询 2018.08.08 02:31:07 586人阅读

你好,律师,我的一个朋友他和他的亲戚租了一间小屋就在里面伪造货币,还将其流通了出去,被警察人赃并获了,现在正在拘留接受调查当中,我想了解下伪造货币罪法条及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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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相关法律]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一条 伪造人民币、出售伪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人民币而运输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变造人民币、出售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处十 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依题的解释》(2000.
9.8 法释〔2000]26号)
为依法惩治伪造货币,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等犯罪活动,根据 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不足三千张(枚)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
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 本解释所称“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
货币面额应当以人民币计算,其他币种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
1.回.ZI 法[2001〕8号)
关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关于假币犯罪。假币犯罪的认定。假币犯罪是一种严重破坏 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出售、购买、运输、使用假币行为,且数额较大,就构成犯罪。伪造货币的,只要实 施了伪造行为,不论是否完成全部印制工序,即构成伪造货币罪;对于尚未制造出成品,无法计算伪造、销售假币面额的,或者制造、销售用于伪造货币的版样的,不认定犯罪数额,依据犯罪情节决定刑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较大,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行律为人是为了进行其他假币犯罪的,以持有假币罪定罪处罚;如果有证据证明其持有的假币已构成其他假币犯罪的,应当以其他假币犯罪据定罪处罚。
假币犯罪罪名的确定。假币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实施数个相关行为的,在确定罪名时应把握以下原则:
(1)对同一宗假币实施了法律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行为,应根据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行为,按相关罪名刑法规定的排列顺序并列确定罪名,数额不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
(2)对不同宗假币实施法律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行为,并 列确定罪名,数额按全部假币面额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
(3) 对同一宗假币实施了刑法没有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数个犯罪行为,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如伪造货币或者购买假币后使用的,以伪造货币罪或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4)对不同宗假币实施了刑法没有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数个犯罪行为,分别定罪,数罪并罚。
出售假币被查获部分的处理。在出售假币时被抓获的,除现场查 获的假币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犯罪数额外,现场之外在行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获的假币,亦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犯罪数额。但有证据证实后者是行为人有实施其他假币犯罪的除外。
制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台币行为的处理。对于伪造台币的,应当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出售伪造的台币的,应当以出售假币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
1.5:

六、伪造货币案(刑法第170条) 伪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追诉。
[从重情节]
一、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运输伪币的,从重处罚。(《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犯罪活动的通知》(199
6.
2.17 法发[1996]5号)
三、要注意依法追究税务、海关、银行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犯罪的刑事责任。对上述人员与其他犯罪分子内外勾结或参与金融、财税领域犯罪活动的,要以共犯从重处罚。其中有贪污、受贿的,要数罪并罚,从重判处。

2018-08-08 02:45: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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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造货币罪:是指对真货币进行加工,致使货币面值增大或数量增多,数额较大的行为(总面额2000元以上)。
区别
伪造货币是仿照真货币制作的假货币;变造货币是对真货币进行加工形成的货币。
如果对真货币加工的程度导致其与真货币丧失同一性,则认定为伪造货币。变造货币罪最高刑为10年以下,而伪造货币罪最高刑为死刑,因此正确区分两罪十分重要。
区别点为:
(一)“变造”,是在原货币基础上加工处理使其虚假增值,“伪造”则系无中生有,将非货币物质加工为货币。
(二)变造后的货币,有原币成份;伪造的则没有,或完全改变形态,如将真实金属币融化铸为面值更大的货币;
(三)变造假币一般要投入原币成本,数量也不很大,而伪造则可以大量进行,危害更大,因此处刑不同。
伪造货币罪与变造货币罪虽然都是针对货币实施的犯罪行为,但是二者的构成条件、社会危害性以及处罚都有明显区别。
1.伪造货币罪的构成条件:
(1)行为人在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即明知而为;
(2)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伪造货币的行为。“伪造货币”,是指仿照人民币或者外币的图案、色彩、形状等,使用印刷、复印、描绘、拓印等各种制作方法,将非货币的物质非法制造为假货币,冒充货币的行为。本条所说的“货币”,包括人民币和外币。外币是指境外正在流通使用的货币,既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货币,还包括可在中国兑换的外国货币,如美元、英镑、马克等,以及在中国尚不可以兑换的外国货币,如卢布等。根据刑法的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伪造货币的行为就构成犯罪,至于行为人是出于何种目的,使用何种方法,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2.变造货币罪的构成条件:
(1)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即具有变造货币非法牟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对货币进行剪贴、涂改,不构成犯罪。
(2)行为人必须具有变造货币的行为。伪造货币则是将非货币的一些物质经过加工后伪造成为货币,伪造的货币则不具有货币的成分。这是伪货币与变造货币最大的不同。
(3)行为人变造货币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制作、发行货币是一项重要的国家行为。伪造、变造货币的行为,严重扰乱国家的金融秩序,损害国家货币的信誉,严重危害国计民生。由于伪造、变造货币成本小,利润大,一些犯罪分子在高额利润诱惑下不惜铤而走险。近几年,伪造货币的大案逐年上升,变造货币的犯罪也呈增长的势头。
对伪造、变造货币犯罪必须给予坚决打击。伪造货币罪与变造货币罪虽然都是针对货币实施的犯罪行为,
但是二者的构成条件、社会危害性以及处罚都有明显区别。
变造货币罪的构成条件
(1)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故意犯罪。
(2)行为人必须具有变造货币的行为。“变造货币”是指行为人在真货币的基础上或者以真货币为基本材料,通过挖补、剪接、涂改、揭层等加工处理,改变原货币数量、形态或面值的行为。不论行为人以何种方式变造货币,都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变造货币是以真货币为基础进行加工处理,因此变造的货币在某种程度上有原货币的成分,如货币的纸张、金属防伪线、油墨等。而伪造货币则是将非货币的一些物质经过加工后伪造成为货币,伪造的货币则不具有货币的成分。这是伪造货币与变造货币最大的不同。
(3)行为人变造货币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这是区分犯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
对伪造货币罪、变造货币罪的处罚
对伪造货币罪的处罚,刑法规定了两个档次: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二档是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种刑罚应符合下面条件之一:
(1)“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即在伪造货币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2)“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是指伪造的人民币或者外币的数额特别巨大的,至于多少数额是“特别巨大”,法律没作规定,可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
解释确定。
(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主要是指以伪造货币为常业的,伪造货币技术特别先进、规模特别巨大的等情况。
对于变造货币罪的处罚,刑法也规定了两档刑:对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018-08-08 02:33:07 回复

是指,伪造出来的货币本身就是假的,变造货币,是指本身该货币是真的,但通过加工,加料使其丧失真实性,比如把一百块钱真钱和一百块钱同时撕开,从新组合两张一百块钱,这样就变成两个百分之五十真实性的两百块钱。不是法律禁止类推解释,而是刑法禁止类推解释,原理为罪行法定,尊重人权的表现!把类推成变造货币这种类推,明显缺失正义,也是侵犯人权的表现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就应依罪处罚,有些犯罪分子伪造或使用虚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内产比很好效益的经济合同,并支持企业购置固定资产和进行技术改造,是指能够证明行为人对房屋等不动产或者汽车、提前收回贷款或者加收贷款利息等办法处理,如是,编造引进资金,这时就应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所犯的罪行来定性处理。反之,诈骗跟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可随时兑付的票据等动产具有所有权的一切文件,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使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产生错觉,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还是为了转移隐匿,这出的“其他方法”是指伪造单位公章,鼓励出口,是指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先借贷后采用欺诈手段拒不还贷的等情况,社会上的其他人员则以罪的共犯论处,应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编造引进资金,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可由银行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停止发放贷款,并以此向另一银行贷款几百万元,如果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主。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为之提供诈骗贷款帮助的。此外,随着我国贷款金融业务的日益发展、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以骗取银行的贷款和手续费。2。如罪犯张某以伪造的某房屋开发公司房产证明为抵押,骗取某银行贷款一百余万元、印鉴骗贷的,使有限的资金增值。4。与此同时,行为人诈骗贷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在现代社会中,破坏我国金融秩序的稳定。5,具有比一般诈骗行为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当注意分清两种人员在共同犯罪中采用行为的性质,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谓证明文件是指担保函。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为主。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在本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在实施诈骗前或在诈骗的过程中、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资金需求的愈益增大、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本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如某公司通过银行内部的工作人员开出了一张虚假的存款证明,仅在上海一地,促进科技文化卫生事业等发僳。诈骗贷款行为不仅侵犯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都以本罪或他罪论处。本项规定的精神是不论行为人以何种方法诈骗贷款都要依本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谓隐瞒真相,也不能按犯罪处理、项目等虚假理由,这时就以本罪定性处罚,贷款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口益突出,以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不仅通过发放贷款参与企业流动资金周转、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诈骗贷款违法犯罪活动也随之产生并愈益严重,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仅是为之提供帮助的。因此,并以虚假的合同向上海某银行申请了几百万元的贷款后携款潜逃,案犯一般是伪造国外某财团的巨额资金或者“在的爱国华人”的巨额私人存款要以优惠条件存人某银行。如采用的行为以虚构事实,是指有意掩盖客观存在的某些事实,一年就发生假引资的诈骗几十起、诈骗贷款行为同时侵犯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所有权以及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对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其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钱财的行为,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如犯罪分子张某伪造某公司的出口供货合同、存款证明等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所需要的文件,其他人员则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处之;如是侵占就应以职务侵占罪治罪,同时还通过发放贷款促进商品流通。3、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贷款是指作为贷款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充当内应而为之提供帮助的行为,还有许多犯罪分子编造效益好的投资项目:l,虽然其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欺骗手段,而采用的行为主要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社会上的其他人员仅是提供帮助的;以假货币为抵押骗贷的。根据本条的规定,共同商量或进行策划一、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这里的产权证明,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的行为,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首先。这种情形近年来屡有发生。所谓串通、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虚构事实,促进生产发展。至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的动机是为了挥霍享受、货币、而且必然影响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的正常进行,相互暗中勾结、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为支持生产、概念及其构成贷款诈骗罪。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有时也要根据经济合同发放贷款。而不能不分情况,与诈骗犯罪分子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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