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八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以内,无人认领的,按照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 第一百九十一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可以先协商处理,有合同的话,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采用诉讼维权,而且要问清楚政府是否确属于违建。
如果没有按照法定的程序执行的属于违法的行为。如果没有按照法律中的相关规定建造的建筑物属于违章建筑,政府是有权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对违章的建筑进行拆除的处理的,并且还有可能需要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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