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买受人仅仅是支付了定金,现在出卖人反悔,依法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鉴于双方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尚未成立,或经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提供的报告居间、媒介居间服务,尚未促成居间合同成立,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亦不得要求支付报酬。此种情形下,出卖人反悔,仅双倍赔偿买受人支付的定金即可,关于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扣押出卖人房屋所有权证书,出卖人在交涉未果的情形下,可以向当地房地产经纪协会投诉,或者直接向当地房地产住宅管理局提出控告,要求该依据《房地产经济管理办法》25条第三款,37条之规定,对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强制交易的行为限期整改,并将其违法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对涉案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处1万元罚款,取消该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上网签约资格,并处3万罚金。如果通过该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提供的报告居间、媒介居间服务,三方居间合同已经依法成立,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有权获得报酬,鉴于是出卖人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出卖人应赔偿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的佣金损失,并赔偿买受人,除了双倍赔偿对方定金以外,鉴于合同已经依法成立,如果买受人还有其他损失的,出卖人应当继续赔偿,但是所有赔偿必须在合理的框架之内。此种情形下,即便合同依法成立,但是并非不可毁约,只要出卖人愿意承担毁约的代价即可,买受人或者中介无权强制交易。如果出卖人坚持毁约,只需要赔偿佣金,双倍定金,买受人受到的其他合理损失,不过,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仍然无权扣押产权证,强制交易,如果通过交涉未果,出卖人仍然可以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5条第三款、37条向当地房地产住宅管理局控告该中介强制交易的违法行为,并要求该依法处罚。对于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纠纷,交涉未果诉讼解决。
2、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在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
4、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约定一方向另一方给付定金,给付定金一方履行约定义务的,定金应当返还或折抵价款,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5、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当事人对于支付报酬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61条仍然无法确定的,由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由居间人提供的媒介服务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人的报酬,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从事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承担。
6、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的必要费用。
7、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07条、112条、115条、426条、427条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6条规章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5条、3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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