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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解除合同无效诉讼,能否解除呢?

骆* 山西-运城 合同效力咨询 2018.07.15 19:37:38 517人阅读

我和别人签订了买卖合同,东西没有问题就来换,我拒绝了,提起解除合同无效诉讼,能否解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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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如果你要求确认无效,说明你否认合同效力,就谈不上撤销或解除了。但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你有权变更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或者:如果时间来不及,你选择撤诉,重新以另一个诉讼请求提起诉讼。
上述是提起解除合同无效诉讼的解答。

2018-07-15 19:38: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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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合同解除有无诉讼时效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解除有无诉讼时效
(一)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时诉讼时效的起算当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情形,人第一次向人主张权利时,即为期限届满时,债务人从此时具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如不履行,则构成对债权人权利的侵害,且该侵害为债权人所应知,诉讼时效当然应从此时起算。当然,如果债权人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宽限期)的,诉讼时效从准备时间(宽限期)届满时起算。
(二)关于分期履行的合同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关于诉讼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的规定,应按每笔相对的债权履行期限届满时分别起算。
(三)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则保证期间的使命完成,功成身退,而让位于诉讼时效,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从此开始计算。
(四)合同无效情况下诉讼时效的起算合同无效,但当事人不知道也不应知道合同无效而将合同作为有效合同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诉讼时效应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第6
1、6
2、6
6、161等条规定确定,从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合同无效产生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关于合同无效的判决生效之日起算。
(五)合同解除情况下诉讼时效的起算在合同解除返还原物,因该物权返还请求权自合同解除生效之时产生,其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应为合同解除生效之时。。因解除合同,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在协议解除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损害赔偿的约定时,依其约定。当事人未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等情况下,其起算点为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次日
(六)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起算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自权利人提讼时即发生,而不是送达给相对人之时。
(七)撤诉是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撤诉,应视为自始没有,不能引讼时效的中断。如原告未预交受理费,按撤诉处理,诉讼时效不中断。但后被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的情形,因非当事人之意志,与当事人以自己的意志决定撤诉不同,如果状已送达给相对人的,可视为向相对人主张权利,引讼时效的中断。
(八)公告催债、口头催债、信函催债、单方面行动是否产生时效中断在债务人分散且众多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公告的形式向义务人主张权利。有关司法解释有条件的确认了以公告形式主张权利具有引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在以口头形式催告的情况下,只要有证据予以证明,同样应当认定其效力;在书面催告的情况下,义务人的传达室、收发人员签收,或其工作人员签收即可发生效力,而无需法定代表人签收或加盖法定代表人公章;在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形式邮寄催告函的情况下,如果有证据证明义务人收到了邮件,可以推定该邮件系主张权利的函件。

因对合同是否解除产生争议,甲物业公司将乙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乙公司解除合同通知无效,继续履行合同。日前,宣州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合同纠纷作出判决,确认被告乙公司解除合同通知无效,合同继续履行。
2010年4月20日,甲物业公司与乙房地产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份,约定甲公司承担乙公司开发的某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物业管理区域分为
A、
B、C;合同期自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本合同自动终止,双方另就服务内容与质量等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1年10月2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又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一份,约定自2011年10月起,前期物业管理由甲公司委托乙公司管理,原来甲公司管理的有关物业管理事务全部由乙公司负责,乙公司每年向甲公司支付管理费;合同自签订之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有效。
2012年10月10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关于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的通知》,通知载明双方所签两份合同均履行至2012年12月31日止,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对乙公司的这份通知,甲公司不认可,并起诉要求确认乙公司解除合同无效,双方继续履行2010年4月20日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关于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的通知》,意思表示合同履行至2012年12月31日止,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该通知应为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解除合同应具有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事由,乙公司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法定或约定解除合同的情形,故其通知解除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甲公司要求确认解除合同通知无效和继续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这就是提出确认解除合同通知无效诉讼的解答。


一、除斥期间是实体权利丧失的期间,超过法定的除斥期间,实体权利丧失,无法再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权利主张,更谈不上向的问题。
二、诉讼时效是实体权利遭受侵害后,向要求保护权利的期限,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丧失的是保护权利的机会,即丧失胜诉权。而实体权利不消灭、仍然存在,受侵害人仍然可以找侵害人主张权利。
三、可撤销、变更合同中的撤销权消灭后,不能再行使诉讼权利。合同继续有效,双方当事人应继续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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