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这是伤残工伤赔付比例是怎么样的情况。
住院期间护理费由所在单位支付,交通费、食宿费、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不是所有工伤职工住院都需要护理,护理的前提是生活不能自理,符合《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生活自理障碍”规定(一般情形十级伤残只会有很短的时间,甚至没有)。符合护理条件的,由用人单位派员护理,也可以经用人单位同意由工伤职工亲属护理。工伤职工亲属护理的,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参照当地同行业工资收入计算。 交通、食宿费仅限于外地就医。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十级伤残工伤职工一般不存在外地就医,没有该两项费用。 工伤职工住院没有营养费,但有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所在省市规定。
起诉需要准备原、被告的身份信息,起诉状,其他证据材料,比如门诊票据、误工费证明等。伤残鉴定建议在法院审理时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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