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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被执行传唤了,传唤证要姓名吗

赵** 北京-石景山区 刑事诉讼咨询 2018.07.02 09:27:40 2555人阅读

我有一个朋友因为聚众斗殴,现在被公安部门给执行传唤了,公安机关执行传唤证要姓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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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这种传唤证是可以后来补上的,就是因为考虑到会因地址 个人信息不全而造成妨碍 所以 即使不知其名 只要举报人或者群众确认 司法机关依然可以先进行问询而后办理传呼文书 尽管这么做不太合法
凭心而论 这种文书的作用仅仅是作为被询问人的误工证明和司法机关询问活动合法的证明 所以……
如果真的想严格按照法律程序 那就应该提前向群众问清楚他的名字
如果没有名字 为了防止抓错人 是不是应该由报案人引导呢?
在任何公民面前 公安机关是有权把你传唤到指定地点询问的!一般不会有人敢拒绝 我在司法机关里 接触到的不少都是官员 也都是去一趟就把他们请到办公地点询问 也有是临走才把文书给他的

2018-07-02 09:35: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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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知道姓名的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口头传唤,待核实身份后开出传唤证。
  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有计划进行,及时处理案件,传唤必须使用法定的诉讼文书--传票。传票应先期送达被传唤人。受传唤人应按传唤要求准时到案。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到案的,要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经依法传唤而拒绝到案的,司法机关可根据侦查或审判活动的需要,依法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强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传后变更强制措施,执行逮捕或进行拘留。同时,拒绝接受传唤,也可作为对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的一个表现,在量刑时予以考虑。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看出,根据规定相关的法律规定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传唤证要姓名吗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的为你服务的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2018-07-02 09:29:40 回复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传唤不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拘传必须经院长批准,并由法警执行,对被拘传人的调查询问不得超过24小时,调查询问后不得限制被拘传人的人身自由;在本辖区以外采取拘传措施时,应当将被拘传人拘传到当地法院,当地法院应予以协助。
  拘传是强制被执行人到庭的一种措施,带有强制性,在一定时间内剥夺了当事人的自由,《执行规定》第97条规定,对必须到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

派出所传唤不一定是立案了。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传唤是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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